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卞圣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琴 审 判 员 徐守炜 审 判 员 何 源
书记员: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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