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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与张某某、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住所地:深州市长江路**号。负责人:王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系张某某之妻。被告:韩忠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崔某某、韩忠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郭 超

书记员:杨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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