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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苏某某、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简称“邮储银行密山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夏吉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男,系该行资产保全员。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赵云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董凤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包喜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苏亚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邮储银行密山支行与被告苏某某、董某某、赵云贺、董凤芝、包喜才、苏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邮储银行密山支行以与苏某某、董某某、赵云贺、董凤芝、包喜才、苏亚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密山支行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 刚

书记员:蔡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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