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联通公司。地址:景县景安大街398号。机构代码:911311277681291355。
法定代表人:李海深,总经理。
被告:景县新宇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MKHM66。地址:景县。
法定代表人:王宇。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联通公司与被告景县新宇网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联通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联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书记员:崔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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