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耿平方
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杰,该行行长。
被告耿平方。
被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武经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耿平方、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为296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为29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双志
审判员:杨志刚
审判员:吕军
书记员:谷贝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