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孔江梅(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姚某
邢台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周少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江梅,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
被告邢台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冯士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姚某、邢台市四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为117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为117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
审判长:韩鑫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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