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
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王某勇
刘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住所: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31号。
负责人廖方,工行襄阳牡丹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勇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与被告王某勇、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VW98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VW98号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VW98号轿车一辆。
审判长:胡晓波
审判员:田在新
审判员:李明贤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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