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
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王某勇
刘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住所: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31号。
负责人廖方,工行襄阳牡丹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勇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与被告王某勇、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VW98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VW98号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襄阳牡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VW98号轿车一辆。
审判长:胡晓波
审判员:田在新
审判员:李明贤
书记员:陈洁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