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刁某某、闫某某、闫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军,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闫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告刁某某、闫某某、闫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某某、闫某某经邮寄传票电话录音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闫双某经邮寄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刁某某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64846.40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正常利息10254.22元,罚息4298.34元,复利293.84元。(截至2018年8月7日,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闫某某、闫双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刁某某、闫某某、闫双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刁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该合同采用多户联保方式,多户联保担保人为闫某某、闫双某。刁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领取贷款金额1500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8年4月26日。截止2018年8月7日刁某某尚欠贷款本息合计164846.40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正常利息10254.22元,罚息4298.34元,复利293.84元。
刁某某经电话录音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贷出的款给其他人使用了。
闫某某经电话录音辩称,借款是事实。
闫双某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刁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贷款。2017年4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刁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742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该合同采用多户联保方式,多户联保担保人为闫某某、闫双某。刁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领取贷款金额1500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8年4月26日。截止2018年8月7日,刁某某尚欠贷款本息合计164846.40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正常利息10254.22元,罚息4298.34元,复利293.84元。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刁某某之间借款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生效。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刁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罚息。闫某某、闫双某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贷款本金150000.00元,正常利息10254.22元,罚息4298.34元,复利293.84,本息合计164846.40元。(截止2018年8月7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闫某某、闫双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闫某某、闫双某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刁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8.00元,由刁某某、闫某某、闫双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晓华

书记员: 宫兆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