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负责人:韩进,职务: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车春华,该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勇,该支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景县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农行景县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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