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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负责人:韩进,职务: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车春华,该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勇,该支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景县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农行景县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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