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111号。
负责人:杨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从有,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华旻,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旭阳,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屏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陆有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从有、陶旭阳、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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