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科南路47号。
负责人焦宗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3号楼16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雪鸽,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庆高新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晓东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雪鸽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嘉某运输公司所属车牌为黑EA833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交强险保险费560元,商业保险费6672.29元。2011年12月25日,毕树辉无证驾驶悬挂吉A3P139号捷达牌轿车行驶至庆西路时遇姜永春驾驶原告所有的黑EA833挂车,两车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起火燃烧,致使姜永春及乘车人张海军受伤,毕树辉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后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队作出的庆公交认字(2011)第51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树辉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永春、张海军无责任。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事发后原告所有车牌为黑EA833挂拖挂车经大庆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2)让残字第11187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黑EA833挂拖挂车残损金额:(大写)玖万壹仟肆佰元整”。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请求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被告未支付保险金,故原告嘉某伟业公司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原告嘉某伟业公司与被告人保财大庆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号为××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原告履行了投保缴费义务,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额。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嘉某伟业公司驾驶员姜永春对此事故无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只有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赔偿。本案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仅约定,保险人依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情况下如何赔偿没有约定,因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不能认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是无责任不予赔偿。原告嘉某伟业公司的驾驶员姜永春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故原告嘉某伟业公司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大庆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2)让残字第11187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黑EA833挂拖挂车残损金额:(大写)玖万壹仟肆佰元整”,超出原告投保责任限额,故被告应按原告投保限额人民币86800元向原告支付保险金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额人民币86800元、鉴定费人民币3642元,合计人民币90442元。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上诉人是否免责的问题。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范围,故上诉人主张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1元及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智源 代理审判员  李越峰 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

书记员:李美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