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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某某
张守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范凌燕(磁县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严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守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凌燕,磁县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2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彦斌
审判员:马艳萍
审判员:马培仁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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