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鳞字乡农业园区。被告:吉林省亿德防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乾安县乾水工业集中区,统一代码200723000005235.法定代表人:张得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玉,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原告丛某某与被告吉林省亿德防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承承
书记员:冯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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