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甲,又名解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31993********,汉族,初中,农业职业,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组**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查明:因被告人龚某甲与马某甲(另案处理)开设赌场分红发生矛盾,2015年2月20日22时许,龚某甲一方邀约的龚某乙、沙某某、丁某某、苏某甲、解某甲、李某甲等人与马某甲一方邀约的马某乙、马某丙、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普某某、罗某某等人在通海县河西镇南门银河酒店路边、寸村小学路口以车辆撞击、持械打砸等方式斗殴。斗殴过程中致李某甲轻伤二级,钱某某、苏某乙、普某某轻微伤,驾驶的帕萨特、福克斯、天籁、中华轿车被损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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