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7********,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至26日,以种植甘蔗为目的,在未经林地主人同意的情况下,邀约**乡**村**组和**组的村民帮忙,擅自进入**乡**村**组小地名为“公班米”的集体林地内砍伐树木316颗。2019年7月4日经聘请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砍伐的林木进行树种、立木材积(蓄积)和原木材积进行鉴定,结论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砍伐的树种为硬阔叶树,立木材积(蓄积)为10.5997立方米,原木材积为4.7669立方米。经审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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