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勃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勃利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七台河市勃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16时许,驾驶黑AQ80L8号小型轿车,在勃利县元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兴路交叉路口时,与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姚某某经七台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姚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并配合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1年1月19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勃利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勃利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造成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其无前科劣迹、自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况,并认真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勃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院印)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