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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灯泡,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号,现住大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大城县**小区,盗窃被害人齐某某位于该小区9号楼9号车库内的52度金六福窖藏18年白酒6瓶,38度国窖1573白酒2瓶。

2.2020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大城县**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位于该小区12号楼3单元西头车库内的南京九五至尊香烟1条,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盗窃被害人贾某某位于该小区11号楼由西向东第四间车库内的52度国窖1573白酒12瓶、38度国窖1573白酒39瓶、剑南春白酒12瓶、42度海之蓝白酒2瓶、黄鹤楼1916香烟1条、软包玉溪香烟1条、软包中华香烟2条、硬包中华香烟4条。经大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3瓶国窖1573白酒和2瓶海之蓝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39679元;经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52度金六福窖藏18年白酒零售价338元/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028元;经大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香烟零售指导价的价格证明,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490元。综上,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8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齐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3、证人齐某甲、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产品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再次犯罪,应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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