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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5********,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无业,住费县经济开发区**村。2015年3月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7日撤回起诉。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两河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为由,多次向政府提出无理要求,并一再反悔相关协议。为达到个人目的,邓某某多次持药瓶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费县县委县政府及临沂市人民政府非法上访,并在山东省及全国性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到省进京非法闹访、缠访,制造影响,以引起各级领导重视,给地方施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vivo手机2部依法退还邓某某。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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