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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采矿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19〕43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庄**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13日至7月26日、2019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采砂工程船担任管事,主要负责该船的日常采砂工作。2016年8月9日,秦某某等租赁熊某某的采砂许可证后,安排**采砂船在长江万州区武陵镇麻柳沱河段采砂。2017年初,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重庆市万州区水务局均发文,决定在禁渔期(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对长江万州河段的挖沙采石全面实施禁采作业。在2017年2月至4月24日期间,谭某某根据秦某某、张某某等的安排,组织**采砂船在麻柳沱水域采砂石。

2017年4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将停靠在麻柳沱水域的**采砂工程船查获。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2017年3月1日至4月24日万州区水域长江沙每吨价值人民币28元、鹅卵石每吨13元。璐媛秋666采砂船在2017年2月3日至4月19日开采长江沙212900吨、鹅卵石571750吨,共计价值1339万余元。其中3月1日至4月19日开采长江沙81250吨、鹅卵石260700吨,总量341950吨,共计价值566万余元

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是否明知璐媛秋666采砂船无采矿许可证在禁渔期采砂、是否明知超量开采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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