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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赌博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1070600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赌博,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谭某某在从事个体劳动之余,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和吴某某(另案处理)投注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黄某某投注,其中银行交易金额累计为200970元,通过微信向吴某某投注累计14000元。黄某某按投注金额41倍的赔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谭某某投注中奖金额支付给谭某某,其中银行交易金额为累计1629585元。

2019年12月21日,谭某某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2020年6月12日,谭某某主动将赌资40000元退交到从江县公安局。

2020年6月14日,谭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交赌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对本案扣押的赌资40000元由从江县公安局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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