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3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96********,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宜川县**小区*单元**室。2023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份,薛某某在其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在网络上以陕西作家协会工作人员的名义与李某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于3月份至8月份期间编造父母生病、开酒馆做生意等各种理由先后向李某某借钱77500元,并用于个人挥霍。李某某从11月份开始向薛某某要钱,薛某某退还10000元后将李某某拉黑,李某某要钱未果便于2023年3月份在内蒙当地报警,经警方联系薛某某后,薛某某于2023年3月25日10时许通过强某某账号向李某某退还40000元,薛某某又以其确实困难缺钱为由,向李某某表示将剩余的27500元转给李某某后让李某某退回,让李某某留下还款记录后将退款记录删除进行撤案,并承诺5月份还钱。李某某遂向内蒙警方申请撤案,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于2023年3月27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李某某联系不上薛某某索要剩余的27500元未果,遂于2023年6月14在宜川县公安局报案。
宜川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14日受案,2023年6月16日立案侦查,于6月19日将薛某某口头传唤到案,经讯问,薛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当日偿还李某某27500元及利息7500元,共计35000元,至此,已经全额退还李某某,取得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薛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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