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社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运输毒品,于2002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于2007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永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0日,胡某某到赵某某理发店拿到5万元现金,同时还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份《**旗下慢摇吧合作合同范本》双方签名按手印,该范本由赵某某拟写,约定每人出5万共10万元入股到**慢摇吧,自营业起每个月双方平分10%的股份利润,如赵想退出股份,胡某某有义务帮退出。赵某某的这笔钱由胡某某保管,之后赵某某在其理发店收到胡某某交递给他5千元钱,同年12月24日**慢摇吧开始营业,再后来胡某某就没有拿给赵某某钱过,赵某某才通过**慢摇吧股东杨某某了解到胡某某没有将钱入股到**慢摇吧,经赵某某多次向胡某某催要,胡某某称钱是被她放贷给别人了之前拿给赵某某的5千元就是利息,但拒不提供借款人信息,案件调查中报案人赵某某态度多次反复,2020年4月13日胡某某找到赵某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从4月13日起,胡某某每月13日归还给赵某某2000元,到9月13日一次性付清给赵某某50000元,该《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胡某某归还给赵某某4个月的8000元。后于2021年1月2日归还余款37000元。

经本院审查,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胡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归案后均供述自己没有诈骗他人,与被害人陈述及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无再次退查必要。在案证据未达到“排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