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曾用名耿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5********,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宿舍**号)。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5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耿某甲驾驶鲁H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贾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场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认定:耿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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