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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陈某某、魏某甲、刘某某(均已判决)、柯某某(批捕在逃)等人在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并约定**公司总投资为20万元,其中同案人柯某某占六成股份,负责深圳市方面具体业务;被告人魏某某和同案人魏某甲各占二成股份,负责连江县方面具体业务。

**公司注册成立后,以经营拆解手机零配件业务为幌子,在无实际生产、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约4.5%税点支付开票费向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3717317.98元,税额人民币4031944.02元,已全部向连江县国税局申报抵扣;以8%税点收取开票费向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实业有限公司八家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6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5294914.8元,税额人民币4300135.6元,上述八家下游公司已将取得的2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公司运营期间,于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某、陈某某、魏某甲一起到连江县东湖镇山岗工业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长陈某甲办公室,由魏某某、陈某某分别与陈某甲签订**公司厂房租赁合同,承租该厂区2#楼第四层作为**公司的厂房,并由魏某某当场支付一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魏某某与魏某甲雇请装修队对**公司厂房进行装修;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某甲、陈某某一起到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2016年4月底,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某甲出面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连江县万家城市广场**号楼**室作为**公司的办公室,并购置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室;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某甲将柯某某从深圳寄来的生产线从厂区搬到**公司的厂房内进行安装,2016年10月,为应付连江县国税局的检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某甲等人提前到**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摆放纸箱、手机屏、键盘、胶水、螺丝刀、镊子等生产材料及工具,虚造厂房有生产的假象,并在2016年10月20日连江县国税局检查当日,在厂房现场假装正在生产,应对连江县国税局检查,并蒙混过关。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终726号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以及同案人陈某某、魏某甲、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结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4300135. 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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