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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住宜宾市叙州区********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8时许,宜宾市叙州区**镇**村村民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村里与邻居王某某因琐事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罗某某用脚踢了王某某腰部两下,致使王某某腰部受伤。当日23时许,经宜宾川南体育骨科医院诊断:王某某伤情为左侧第4、10、11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2020年9月22日,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使左侧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罗某某与王某某在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民警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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