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汉族,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51****轻型普通货车由苍南县灵溪镇渡龙村往藻溪镇北山村方向行驶。当日19时50分许,石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藻溪镇北山村西湖寺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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