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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8〕2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21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粤CR0****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明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明珠轻轨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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