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工检刑不诉〔2024〕8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1981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5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住林芝市波密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14日被工布江达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次某某驾驶本人的白色130 汽车(车牌为:藏 ER6***)与同案犯边某某、登某、次某某从拉萨前往波密。当行驶至工布江达县辖区时四人决定下高速沿路捡拾废铁卖钱。经过318 国道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结定村赛卧桥附近时,发现路边一处空地有几个钢架桥护栏,次某某、次某某、登某三人将钢架桥护栏捡拾装车后前往林芝市,次日将所捡物品及钢架桥护栏部件变卖给了巴宜区林芝**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晚,次某某、边某某、登某、次某某四人商议再次前往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结定村赛卧桥项目部附近捡拾废品,发现在离第一次捡拾钢架桥护栏不远处赛卧吊桥停车场内整齐摆放着一些规格较大的钢架桥部件,就将钢架桥主桁架2 套、钢架桥面板 2 个、钢架桥纵梁 3 个装车运至林芝市巴宜区,次日便将物品变卖至同一家废品收购站,获利3032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叁拾贰圆整),后四人进行平分并挥霍。经工布江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330.8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元零捌角整)。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边某某、登某、次某某四人供述、证人龙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次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钢架桥部件(主桁架2套、面板2块、纵梁 3个、护栏3个)由公安机关予以返还林芝**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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