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刑不诉〔202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3********,专科毕业,系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镇**村。2023年10月5日,因交通肇事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号黑NS****)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五大连池市Y002乡道15公里处,车辆前部与自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应当负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10月5日,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积极抢救被害人。
在本院审查期间,2024年 8月 27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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