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年3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0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住永城市**乡**里村****组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Q**号牌轻型“江淮”货车沿侯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侯**乡**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金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6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死亡与交通事故应存在主要因果关系。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的雇主苏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6万元(不计保险)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能够自首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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