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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毕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82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板桥集镇******。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皖S*****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329国道1003KM+3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黄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致黄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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