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于2020年4月,在烟台市莱山区**防火站西侧自家果园中,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的樱桃、苹果,私自架网,致共计12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其中含国家二级保护物种雀鹰一只、“三有”保护动物山斑鸠、蓝翡翠各一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孔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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