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2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1********,土家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粤EU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九洲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富华里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带至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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