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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号牌为川B2****小型机动车由绵阳市方向往梓潼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国道108线2037KM+1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某某碰撞,造成白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8日,白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白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参与现场对被害人白某某的救助。在被害人白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本院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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