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区县**村**组**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7****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案发当日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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