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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011969********,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区**村**号。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6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豫N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副驾驶乘坐王某乙)沿S86镇江支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该路8km+500m处时,与同方向因道路临时封路已停于前方的宋某某驾驶的皖L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L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致使乘坐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王某甲本人受伤,两车及车辆所载货物受损。同年3月23日,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王某甲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及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车后反光条粘贴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是堂兄弟关系,双方家庭均生活困难。王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王某乙家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不起诉申请书。王某甲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结合认罪悔罪情况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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