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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342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5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4日15时30分,被告人祝某某无证驾驶苏NX****牌号的轿车,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夏邑县王集乡祝口村桥上时,与沿此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乘车人张甲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某某弃车逃逸,2015年10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人祝某某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祝某某的基本信息正常,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有C4D驾驶证,不是车主。

2、 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4日15时35分,在S202线王集乡祝口桥上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

3、 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扣留祝某某机动车。

4、 道路事故认定书,证实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 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实事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祝某某家属先期支付李某某家属六万元,2015年10月29日前支付十万,剩余十二万由受害人家属起诉保险公司得到。2卷49-50页

6、 到案经过,证实祝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祝某某弃车逃逸,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 接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4日15时27分40秒夏邑县卫生局120指挥中心接到23837099585号电话,在夏邑县**乡祝口大桥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遂指令人民医院出诊。

8、 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4日接到电话150037******报警称,在王集乡祝口桥上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车发生事故,有人受伤。

9、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祝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在**乡北头路西一饭店一起三人共喝了两瓶白酒,张某某坐在祝某某开的车副驾驶上,行驶到王集乡祝口桥上时撞上一辆从对面过来的一辆电动车,事故发生后祝某某下车逃逸。

10、 证人祝甲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下午4点多钟祝某某给祝甲某打电话说其开车出了事故。

11、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与2015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王集乡祝口桥上的事故的肇事司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达成的协议

12、 被害人张甲某陈述,证实2015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甲某妈妈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其上学,沿S202线由北往南行驶至王集乡祝口村时,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13、 被告人祝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9月4日15时30分,其无证驾驶苏NX****牌号的轿车,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夏邑县**乡**村桥上时,与沿此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14、 法医学人体检验报告书(夏)公(刑)鉴(活)字【2015】753号,证明张甲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豫)公(夏)鉴(法医)字【2015】754号,证明李某某系重度脑颅损伤死亡。

1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实2015年9月4日15时30分在S202线王集乡祝口桥上,肇事司机逃逸,车辆在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祝某某已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建议对祝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朝勋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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