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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宿舍**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民警周某某和辅警张某某在祁阳县公安局3号快警平台执勤。当日19时许,两人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祁阳县兴浯路体育地段处置一起醉汉王某某闹事警情。在闹事案发现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听民警劝告,并欲追打围观群众,周某某、张某某上前劝阻及制止,王某某反抗,将民警周某某的衣服抓破,并抓、咬伤周某某和张某某。经司法鉴定:民警周某某阴囊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辅警张某某双手背挫伤面积达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8日,王某某亲属与周某某、张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方主动承担了两被害方医药费以及相关费用,周某某、张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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