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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唐山市遵化市**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赵某某、范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郝某某、郝某甲)沿S356线(邦宽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S356线143km+900m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庄某某驾驶的蒙D*****-蒙****)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范某某死亡,王某某、 赵某某、范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郝某某、郝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庄某某、赵某某、郝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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