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2002********,汉族,中专文化,住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兰某某(以下简称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和钟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因没有钱用,遂商量决定以“拉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次日凌晨,被告人和钟某某在分宜县永康时代城南门附近对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依次拉门期间,拉开被害人的赣K*****别克SUV车门,将车内2条零11包软中华、3包芙蓉王香烟盗走后予以平分。经依法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990元。
202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和钟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被盗香烟损失共计人民币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及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盗窃,系共同商量、共同实施、平分赃物,所起作用相当,无需划分主从犯。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此外,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瑞华
检察官助理:邹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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