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镇**村**组,无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J****1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惠罗高速**收费站上站往**方向行驶,01时20分许,行驶到惠罗高速53公里加800米处(**收费站匝道加速车道与慢车道交汇处)时,所驾车辆右侧后视镜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后,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贵J****1号轻型普通货车逃离现场。造成行人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逃逸,所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刑法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不起诉人王某某不具备(一)至(五)项目的逃逸行为,公安机关认定的属于第(六)项的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