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现住山东省乐陵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23时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路**路**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娟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山东省乐陵市**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58346****。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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