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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蒋某)(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兰陵县庄**镇**村**号。2016年12月23日因故意伤人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伙同梁某某酒后滋事,追逐、殴打王某某等人,造成王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4日19时许,兰陵县**镇**村的梁某某(已起诉)将王某某殴打致轻伤一级。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王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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