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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0********,布朗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耿马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罪名于同年3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元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元谋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4日补查重报;于同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元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元谋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9日补查重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元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30日,禁毒大队通过特情获得一条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等人从缅甸进了一批毒品,藏于耿马县孟定镇,准备于近期运至昆明。获得上述线索后,元谋县公安局及时将线索向楚雄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汇报,同时由禁毒支队发案件侦办协作函到临沧禁毒支队,2018年10月31日,元谋县公安局杨某乙副局长,禁毒大队教导员陈某乙,民警雷某某、王某某、龙某某、高某某等人组成“10.30”专案组赶赴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边境开展侦破工作。通过跟踪侦查、蹲点守候等。查清该贩毒团伙头目系陈某甲,其与杨某甲关系密切,系男女朋友关系,常住中缅路“**商务酒店”,两人交替使用云******大众朗逸轿车和云******大众速腾轿车,2018年11月2日晚21时许,杨某甲邀约同村的李某甲到“**商务酒店”81**号房间,李某甲到达81**号房间后,杨某甲跟李某甲说东西(毒品)都准备好了明天星期六上昆明去,李某甲同意帮忙开车拉毒品到昆明,陈某甲答应李某甲送毒品到昆明回来后付给李某甲一、两万元的报酬费,双方协商同意后,李某甲从“**商务酒店”回家,2018年11月3日下午14时,陈某甲安排本村李某乙和李某丙骑着李某乙的两轮摩托车到**探路,李某乙和李某丙顺着勐简乡**河段东侧的乡村公路,途经**村、**村、**村后到达**高速公路采砂处旁的河边,确定此河边可以用人带着毒品淌水过河,并且可以绕过**边防检查站的检查的地点。

同日,陈某甲让李某甲到孟定镇中缅路国际风情园**租车行租车,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转给李某甲租车费用3000元。但李某甲因未带驾驶证,没有租到车。19时许,周某某按照陈某甲的安排到中缅路“**租车行”付了3000元租了一辆云*****中华牌越野车,李某乙骑着李某丙的摩托车,屈某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陈某甲驾驶着云******大众朗逸轿车载着李某丙,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着云******中华越野车去到振清线**大桥路段,向临沧方向行驶。到**大桥后,周某某开着云******中华牌越野车继续往**检查站行驶,过**检查站后,周某某将该车停在**检查站往临沧方向三四公里的路边。陈某甲开着云******大众车过**大桥后来到勐简(也叫大军赛),然后陈某甲让李某丙骑着摩托朝前(探路),让李某乙从陈某甲驾驶的云******大众车上抱下装有毒品的塑料桶和屈某某坐摩托车,让李某乙和屈某某跟随李某丙按照中午李某丙、李某乙探好的路线从勐简乡**段东侧的乡村公路,途径**村、**弄村、**村最后到达临清高速公路**处旁的河边处,李某乙就抱着装有毒品的塑料桶淌水过河前往**河对面的振清公路。后李某丙、屈某某骑着摩托车返回孟简乡大军赛和陈某甲汇合后,陈某甲安排屈某某骑李某丙的摩托带李某丙跟随陈某甲从振清公路通过军赛检查站往昆明方向行驶。在通过**检查站后到达振清公路**处接到过河来的李某乙,陈某甲就让李某乙把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塑料桶摆放到云A******中华越野车后排座位上,让李某丙和屈某某乘坐云A******中华越野车,由屈某某驾驶,陈某甲自己和周某某同坐云******大众车,由周某某驾驶,云******大众车朝前探路,云******中华越野车跟随,李某乙骑屈某某骑来的摩托车摩托返回孟定。云******大众车和云******中华越野车,两辆车上各有一部手机,手机打通开在免提上,前后两辆车讲话都可听到,两辆车前后相距2-3公里,11月4日0时04分19秒,周某某驾驶的云******大众车“探路车”通过永德路口(振清线**米处,临沧方向),屈某某驾驶的云******中华车“运毒车”于11月4日0时06分44秒通过学永德路口(振清线**米处,临沧方向),然后直径往昆明方向行驶,当犯罪嫌疑人的2辆车往前行驶到振清线**米处,突然看到一个边防武警临时设的一个检查站,在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陈某甲通知云******中华车掉头往回跑,并让屈某某、李某丙把毒品拿下车藏起。屈某某按照陈某甲的安排将车辆调头往孟定方向开,驶出1公里后,李某丙下车逃路,屈某某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将装有毒品的白色塑料桶拿下车藏匿在路边草丛中,随后被我局民警赶到盘问检查,但在车内未发现毒品及其他可疑物,民警将其屈某某放走,民警继续并对现场开展搜查,于凌晨04:12在振清线**公路边芦苇丛中搜查到一个装有疑似毒品的塑料桶,塑料桶内装有8袋塑料袋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8包用白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查获毒品可疑物后,民警继续在藏匿毒品周围埋伏,11月4日04:56,侦查员发现犯罪嫌疑人驾云******大众速腾轿车出现在藏毒路段又快速驶离,数分钟后又返回,最终在振清线**处(藏毒地点)停下,陈某甲和屈某某准备下车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1月4日15时许,根据犯罪嫌疑人屈某某供述,民警在孟定镇“**商务酒店”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甲。11月5日10时许,民警在**村委会**组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乙。11月25日19时许,民警在孟定镇**李某丁家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丙,侦查人员对查获的26袋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合计净重13263.4克。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元谋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甲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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