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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园**号楼**单元**。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行政拘留13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北京市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4月29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北京市延庆区医院新住院楼五层给其妻子王某甲办理住院手续时,要求办完手续后离院回家一趟。产科护士常某某向杨某某夫妇解释,按孕妇王某甲情况及医院规定不能离院未果后,**产科**办公室。**郭某某告知杨某某夫妇按孕妇情况,不同意离院。杨某某遂与郭某某发生口角,并对郭某某辱骂、殴打,导致郭某某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头皮擦伤等多处损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伤情照片、住院患者入院须知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马某某、聂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手机录像视频、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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