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4月1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5月1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10月2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在洪湖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卧室床下发现一颗多麻果,于是二人制作吸毒的壶后,将麻果吸食。2016年4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容留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等人在自家卧室内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