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林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2********,湖南省洪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湖南省洪某市**乡**村委**组**号,现住洪某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6月26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洪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洪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开着木船从洪某市“太渡口”出发到洪某区桂花园乡滩头村茅州组沅水河域(洪某区“泥湾”禁渔区),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捕到黄颡鱼8尾、翘嘴红鲌4尾。后李某某被巡逻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捕获的黄颡鱼8尾、翘嘴红鲌4尾,均属一般水生野生动物;另李某某使用的蓄电池、逆变器所组成的高压发生器运行状态下所产生的电压为1300伏特,足以对生物造成致命伤害。
2019年6月26日,侦查机关将依法扣押的非法渔获物交由洪某区社会福利院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蓄电池、逆变器、电线等照片;
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严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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