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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铺**村**队,现住址宁夏灵武市**镇**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5日、8月2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灵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超载的宁A****E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内乘坐杨某某),沿344国道灵武段由南向北行驶至2232km+650m处时,车辆失控驶向路右,撞至吴某某放在路边的宁A****2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请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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